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沙守君、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购物中心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守君,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购物中心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177号原告沙守君。被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巧玲,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购物中心。代表人李东,该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立红,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了原告沙守君诉被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购物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沙守君于2015年5月26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为,原告沙守君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购物中心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守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沙守君负担。审 判 长  杨春辉审 判 员  罗 猛人民陪审员  张德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胥陈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