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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廖文春与陈前弟、陈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春,陈前弟,陈坤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廖文春,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代理人龙鹏界,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前弟,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陈坤明,男,199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文春与被告陈前弟、陈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文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文春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文春承担。审 判 长 何 叶人民陪审员 蔡 兵人民陪审员 许前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