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彭淑梅与赵鑫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淑梅,赵鑫,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房山餐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441号原告彭淑梅,女,1959年1月9日出生。被告赵鑫,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房山餐厅,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南大街2号。负责人王燕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淑梅与被告赵鑫、被告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房山餐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淑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彭淑梅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四元,由原告彭淑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思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