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与边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边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3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18号。负责人廖伟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学明(特别授权代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黄百强(特别授权代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员工。被告边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诉被告边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负担。审判长 王艳玲审判员 崔建平审判员 江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