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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58号原告常某某。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玉珍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东峰人民陪审员  孙 慧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