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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怀鹤破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怀化彩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化彩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怀鹤破字第2-15号申请人怀化彩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管理人。2015年5月25日,怀化彩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已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结,且目前已无可供分配的财产,请求本院终结怀化彩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因管理人已根据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且怀化彩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目前已无可供分配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条件。本案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彩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审 判 长  杨瑞云审 判 员  沈 青审 判 员  王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