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与罗应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罗应清,贾朝香,罗应全,梅建英,李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盐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负责人王洪。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颖。委托代理人顾中伦。被告罗应清,男,汉族。被告贾朝香,女,汉族。被告罗应全,男,汉族。被告梅建英,女,汉族。被告李云,男,汉族。被告梅建英、李云委托代理人李大林,盐亭县富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与被告罗应清、贾朝香、罗应全、梅建英、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何颖、顾中伦、被告李云、被告梅建英、李云的委托代理人李大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应全、罗应清、贾朝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诉称,被告罗应全、罗应清、梅建英于2012年9月2日向原告申请商户联保小额贷款,每户10万元,被告梅建英任组长,联保成员为罗应全、罗应清,合同约定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原告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9月10日,原告同意被告的贷款申请,与借款人罗应全、罗应清、梅建英分别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并与被告罗应全、罗应清、贾朝香、梅建英、李云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同约定每户贷款金额为1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采取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罗应清前三期不还本金只还利息,但被告罗应清借款后在第11期开始拖欠贷款不还,原告派人追收,被告罗应清以种种理由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罗应全、贾朝香、梅建英、李云也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罗应清、贾朝香偿还借款本金15741.27元及至起诉日的资金利息、逾期利息4897.28元,并根据合同约定按年利率23.49%承担起诉次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二、判令被告罗应全、梅建英、李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上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被告罗应清、贾朝香未答辩。被告罗应全未答辩。被告梅建英、李云答辩称,原告提供的联保协议和借款合同是原告的信贷员制作好了后找到被告李云签的字,被告梅建英在协议上的签字是被告李云代签的。被告李云只见过罗应全一面,被告罗应全、罗应清在协议上的签字是案外人罗应金(注:音)代签的,并且使用的罗应清的营业执照是用罗应金的妻子何先荣的营业执照改的名字。在法院冻结了被告梅建英、李云的财产后,被告李云电话联系罗应清,罗应清称其没有贷过款,造成贷款没法收回,原告有过错。被告梅建英在原告处的贷款已经还清,不欠原告的贷款和利息,无义务为其他被告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原告给各被告的贷款是分别打到各自账户的,并未打到被告梅建英账户由被告梅建英分配给其他被告,原告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否认了联贷行为,所以五被告间无连带责任。被告梅建英、李云只是事实上的债务人,不是法律上的保证人,只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对其他人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当在2014年3月10日前提起诉讼,而原告的起诉时间已经超过连带保证的法定期限,保证期限已过,被告梅建英、李云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梅建英、李云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日,被告梅建英作为联保小组组长、被告罗应全、罗应清作为联保小组成员,向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联保贷款申请,申请额度为10万元,客户信息为商户联保,申请表上载明:三被告承诺申请表上所填信息是其真实意思表达,若由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代为填写,是经其授权并认可的;三被告承诺各小组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相互独立,且无其他债权债务,贷款由借款人用于申请时指定的用途,不得在小组成员间转借或集中使用。被告李云代被告梅建英在小组组长栏内签字,被告罗应全、罗应清分别在小组成员1、2栏内签字。同日,被告罗应清、贾朝香向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联保贷款申请,申请贷款的种类为商户联保,申请金额为10万元,借款用途为进购材料,贷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宽限期为3个月,贷款年利率为15.66%,申请表上载明:二被告承诺申请表上所填信息是其真实意思表达,若由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代为填写,是经其授权并认可的,且提供给贵行留存的各项资料复印属实;我和我的家人(包括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我和我的家人财产并没有分别所有的约定和划分;保证人已明确知道,如果借款人不能及时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时,保证人应当替其偿还;我们承诺,借款人与保证人/联保人家庭之间的经济相互独立,且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贷款由借款人申请时指定的用途,不由保证人/联保人使用。被告罗应清在申请人处签字,被告贾朝香在申请人配偶(主要财产共有人)处签字。2012年9月10日,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作为甲方与乙方被告梅建英及其配偶被告李云、被告罗应全、被告罗应清及其配偶贾朝香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第一条乙方成员共三人自愿遵守“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推选梅建英为联保小组牵头人。联保小组牵头人作为小组联系人,负责配合信贷员进行贷前调查、督促小组成员按时还款、配合信贷员进行贷款逾期催收等。第二条从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第三条当乙方成员的全部贷款还清时,经联保小组成员协商一致,联保小组可以解散……乙方成员未全部还清邮政银行贷款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小组成员均不能退出小组……第五条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注:该条用粗体)。第六条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一)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间和限额内向甲方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为本协议所担保主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二)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同意: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内,不论联保小组成员内的任一借款人向甲方申请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借款金额,只要该期限内单一借款人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无须在每次借款前再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甲方因上述放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根据本协议发放的每笔借款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到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四)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五)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应由联保小组成员实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但是不论借款用于何种用途,均不影响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九条乙方的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注:该条内容为粗体字)。乙方及配偶已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其中标注为粗体的为甲方特别提请乙方及其配偶注意的关键条款。应乙方及其配偶的要求,甲方已就本协议条款做了详细的说明。乙方及其配偶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乙方李云代梅建英签字、配偶李云签字、罗应全签字、罗应清签字、罗应清配偶贾朝香签字,乙方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同日,被告罗应清与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罗应清向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贷款10万元,年利率为15.66%,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借款用途为进购材料;贷款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该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被告罗应清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必要的支出,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2012年9月10日,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根据被告罗应全提供的银行账户向被告罗应全发放贷款10万元。从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9月23日,被告罗应清共计偿还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贷款本金84258.56元,截至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起诉日2014年10月30日止,被告罗应全共计欠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贷款本金15741.27元及利息4897.28元未付。审理中,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未提供其委托的代理人代理本案收取的代理费票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小额贷款额度申请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贷款申请表、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贷款借据、贷款放款单、还款计划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被告罗应清向本案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申请贷款,被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在向被告罗应清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了贷款后,被告罗应清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方式和期限返还贷款及负担资金利息。而被告罗应清在2013年9月23日以前返还了部分借款和承担了部分资金利息后,未再返还借款和承担资金利息,被告罗应清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方式和期限返还贷款及负担资金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该债务系被告罗应清、贾朝香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贾朝香应当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此,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起诉请求被告罗应清、贾朝香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利息和逾期罚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在被告罗应全、罗应清、梅建英与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上,约定了被告罗应全、罗应清、梅建英对联保小组成员在最高额贷款限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了保证的期间和保证的范围,被告罗应全、梅建英应当对被告罗应清未返还的贷款及应当承担的贷款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于联保协议第九条约定了“乙方的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云作为被告梅建英的配偶,加入到本案的债务中,已经将其债务作为家庭共同债务承担,被告李云应当按照该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起诉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代理人代理本案收取的代理费用,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梅建英、李云辩称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提供的联保协议和借款合同是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信贷员制作好后交由被告李云签的字,经审查,本案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与被告罗应全、罗应清、梅建英签订的联保协议和借款合同,使用的是示范性合同样本,对其中被告罗应全、罗应清、梅建英应当承担的责任使用的是粗体字,意含特别注意条款,而被告李云在提供了被告梅建英的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代被告梅建英签字,被告李云的行为构成代理关系,应当由被告梅建英承担责任,并且被告梅建英同时也在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贷款使用。被告梅建英、李云辩称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给各被告的贷款是分别打入各被告的账户,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的行为否认了联贷行为,因本案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起诉请求被告罗应全、梅建英、李云承担的是依据联保合同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并不是联贷责任,被告梅建英、李云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由于本案联保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从借款之日到借款到期后二年,以及展期后二年,原告邮政银行盐亭县支行的起诉并未超过保证期间,所以,被告梅建英、李云超过保证期间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应清、贾朝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借款本金15741.27元及支付至2014年10月30日的利息和逾期罚息4897.28元,并支付从2014年1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5741.27元按照23.49%的年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和罚息;二、由被告罗应全、梅建英、李云对被告罗应清的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16元,由被告罗应清、贾朝香负担,被告罗应全、梅建英、李云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执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勇审 判 员 顾 琦人民陪审员 董胜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蕾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