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仪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仪某某,住临江市。被执行人陈某某,住临江市。申请执行人仪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仪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执字第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光华审 判 员 :尹晓军代理审判员 :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丽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