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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世达与刘贞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世达,刘贞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384号申请人:张世达,男,1925年10月5日出生,住沂水县。被申请人:刘贞民,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住苍山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贞民驾驶的鲁Q2XX**号、鲁QXX**挂号车一辆(保全金额:6万元),并向本院提供牛继帅名下的鲁QXX**号车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贞民驾驶的鲁Q2XX**号、鲁QXX**挂号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牛继帅名下的鲁Q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道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