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士鸿与桂传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士鸿,桂传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士鸿,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租车驾驶员。委托代理人:苏晓宝,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传友,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租车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162号,组织机构代码85022772-X。负责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磊,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黄士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士鸿当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黄士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和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黄士鸿撤回上诉;二、撤销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三、准许黄士鸿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96元,减半收取1498元,由黄士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兴辉代理审判员 王元元代理审判员 代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胤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