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丽英、甘银香等与魏海龙、杨超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英,甘银香,程超,魏海龙,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保字第00048号申请人王丽英。申请人甘银香。申请人程超。被申请人魏海龙。被申请人杨超。邯郸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王丽英、甘银香、程超与被申请人魏海龙、杨超为仲裁保全一案中,于2015年5月26日将申请人王丽英、甘银香、程超请求对被申请人魏海龙、杨超名下位于丛台区世纪大街115号世嘉名苑15-1-801号、丛台区人民路219号1211号房产两套的查封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魏海龙名下位于丛台区世纪大街115号世嘉名苑15-1-801号房产一套。二、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杨超名下位于丛台区人民路219号1211号房产一套。三、立即查封申请人王丽英名下位于邯山区和平路347号院5-3-1号、丛台区人民东路77号嘉禾鑫岭大厦二层205号房产两套。四、立即查封担保人苏耀岭名下位于邯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友谊路10号新科园小区33-1-8号房产一套。五、立即查封担保人米素芳名下位于丛台区世纪大街115号世嘉名苑25-1-802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