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与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湖北分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湖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131号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望城巷。法定代表人李荣奎,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湖北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天河机场。法定代表人汪洪蛟,该公司负责人。案由:征收建设项目垃圾处理费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容环征决字(2014)第065号垃圾处理费征收处理决定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武汉市黄陂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2015年1月7日作出的陂容环征决字(2014)第065号房屋建设项目垃圾处理费征收处理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宝丽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晏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