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陕西省汉中公路管理局西乡公路管理段与中石化陕西汉中石油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汉中石油分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汉中公路管理局西乡公路管理段,中石化陕西汉中石油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汉中石油分公司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陕西省汉中公路管理局西乡公路管理段,所在地西乡县城关镇城西。代表人杨波,该段段长。委托代理人史业银,男,该段路政股股长。被告中石化陕西汉中石油有限公司,所在地西乡县城关镇城西邮政局五楼。法定代表人刘皖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汉中石油分公司,所在地汉中市汉台区劳动西路石门水库管理局四楼。法定代表人刘皖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汉中公路管理局西乡公路管理段诉被告中石化陕西汉中石油有限公司(西乡城关加油站)、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汉中石油分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汉中公路管理局西乡公路管理段于2015年5月25日以已经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汉中公路管理局西乡公路管理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汉中公路管理局西乡公路管理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陕西省汉中公路管理局西乡公路管理段负担。审判员 蒙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西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