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俊杰与江苏宏都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杰,江苏宏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957号原告陈俊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加存,大丰市新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宏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大丰港新材料产业园南港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翟晓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书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俊杰与被告江苏宏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都新材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陈俊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俊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文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