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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俊杰与江苏宏都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杰,江苏宏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957号原告陈俊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加存,大丰市新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宏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大丰港新材料产业园南港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翟晓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书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俊杰与被告江苏宏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都新材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陈俊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俊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文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