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中行受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岳文春与南江县公安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中行受终字第2号上诉人岳文春。上诉人岳文春不服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南行受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岳文春称:1996年1月5日,上诉人因给集体收电费,被李辉刚等12人打伤,当天入住医院。在住院期间又被打骂。1996年6月30日南江县公安局法医艾常志调取了住院病历,未作出重伤、重残等级鉴定,反而将病历丢失。上诉人认为,南江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造成凶手至今逍遥法外。请求:1、依法撤销南江县人民法院(2015)南行受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2、判令南江县公安局返还病历,依法作出重伤、重残等级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江县公安局将其病历丢失的行为系其工作中的失误,丢失病历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上诉人岳文春要求南江县公安局返还丢失的原始住院病历并作出重伤、重残鉴定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岳文春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云审判员 肖 强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永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