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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上海康周废旧物资有限公司诉上海周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康周废旧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周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康周废旧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才进,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周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上诉人上海康周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康周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康周废旧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康周废旧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69.50元,由上诉人上海康周废旧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孙 飞代理审判员 陈蓓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