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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少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少民初字第23号原告肖某,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叶某某,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以与被告叶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谢 凌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连燕(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