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829号原告:郭某某,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袁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