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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829号原告:郭某某,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袁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