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744号罪犯张龙,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2日作出(2003)八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至2019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5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龙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6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