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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00号原告秦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吴昕昕人民陪审员  赵清彬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