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00号原告秦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吴昕昕人民陪审员 赵清彬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