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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四初字第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华川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华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四初字第0496号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5号河川大厦第一座10C-1002号。负责人胡文,职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婷,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华川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2号楼308-14。法定代表人朱万六。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华川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案诉讼受理费241元,本院收取1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宗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