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武林伪造货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武林
案由
伪造货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208号罪犯陈武林。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1)新法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武林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以罪犯陈武林被新化县公安局提回重审为由撤回对该犯减刑建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撤回(2015)娄底监狱减字第192号减刑建议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