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上海嘉扬商贸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蝶舞服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嘉扬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蝶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33号原告:上海嘉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楼慧强,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卫,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蝶舞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向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超,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嘉扬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蝶舞服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嘉扬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嘉扬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上海嘉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益卿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