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国东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国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39号罪犯刘国东,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国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刘国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国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六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国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提供了困难证明证实其经济状况确属困难,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国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