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担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与陈桥、雍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担字第4号申请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住址:安县雎水镇建设街。负责人:唐辉,该社主任。被申请人:陈桥,男,生于1982年12月27日,汉族。被申请人:雍瑶,女,生于1983年3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与被申请人陈桥、雍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因申请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雎水分社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诗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