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行与顾凯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行,顾凯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6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行长。被告顾凯翔。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行与被告顾凯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行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行承担。审判员 李广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