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章武与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章武,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吴章武。被执行人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道2号1401-1409房。法定代表人王治中,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施工报酬904458.3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0元、执行费1144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