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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敬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兰州成功美术馆、蒋水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敬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成功美术馆,蒋水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269号原告甘肃敬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周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洋,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哲,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成功美术馆,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蒋水莲,该馆馆长。被告蒋水莲,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敬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兰州成功美术馆、蒋水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敬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敬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5元,减半收取297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婧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