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248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86年9月1日生,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按100元收取,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