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章波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11号罪犯章波,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7年3月12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章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章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章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章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严重暴力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