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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春华与候启军、李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华,候启军,李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吴春华。被执行人候启军。被执行人李国英。申请人执行人吴春华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候启军、李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900元等。本案在诉讼中系缺席判决,执行中仍未找到二被执行人;本院未能查找到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被执行人在东坡区二环东路588号东方城市花园有住房一套,系唯一住房,且在其他案件中已查封,本案中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条件执行。申请人同意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