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荆州市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谭桂华、荆州汤氏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90号申请人:荆州市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5栋1楼(荣鑫花园斜对面)。法定代表人:石雄芳,总经理。被申请人:谭桂华。被申请人:荆州汤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埠河镇江南新区江南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蔡宝义,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荆州市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桂华、荆州汤氏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人荆州市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谭桂华、荆州汤氏实业有限公司180万元的不动产拍卖款或者查封等值的财产,陈虹军、叶太玉用共同共有的位于沙市区红门路宏泰·中央华府16栋2门3楼1号,房产证号:荆州房产证沙字第××号的房屋,李志刚用科雷牌鄂D×××××小型越野客车,陈坤用高尔夫牌鄂D×××××小型轿车,花娟用福特牌鄂D×××××号小型轿车,共同为申请人荆州市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谭桂华、荆州汤氏实业有限公司180万元的不动产拍卖款或者查封等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虹军、叶太玉共同共有的位于沙市区红门路宏泰·中央华府16栋2门3楼1号,房产证号:荆州房产证沙字第××号的房屋。三、查封担保人李志刚科雷牌鄂D×××××小型越野客车,陈坤高尔夫牌鄂D×××××小型轿车,花娟福特牌鄂D×××××小型轿车各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屈新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阳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