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马鞍山昱泽商贸有限公司、李哿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昱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观民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马鞍山昱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勇。申请人马鞍山昱泽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5月2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2280898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票人安庆地质人珠宝城,收款人安庆地球人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10日,到期日为2015年5月10日,付款行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经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马鞍山昱泽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利平审判员 朱学燕审判员 胡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频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