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王民初字第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姜华军与朱小冬、周巧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华军,朱小冬,周巧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538号原告姜华军。被告朱小冬,又名朱晓东。被告周巧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华军诉被告朱小冬、周巧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华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华军承担。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倩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