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五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五初字第10号原告李某,男,32岁。被告张某,女,31岁。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一女,而后,因被告在外务工期间与另一异性交往甚密,致使双方矛盾频生。2011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音信全无,至今未归。2014年,原告曾起诉离婚未果,现再次诉求离婚,并要求由自己抚养女儿,不提出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缺席无答辩。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月26日生育一女李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学习。2011年,被告因琐事矛盾离家,去向不明,且至今未和家人进行联系。2014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上述情形,原告举交了结婚证、李某甲出生医学证明、孟津县麻屯镇中心小学出具的李某甲就读情况证明、原告住所地孟津县麻屯镇薄姬岭村村民委员会和被告住所地新安县五头镇胡张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被告下落情况、(2014)孟民五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进行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称,系因被告与另一异性来往过密,致使双方矛盾激化以致感情破裂。本院认为,是否应当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双方产生的矛盾,致使二人感情淡化,且被告因此离家出走,多年未有音讯,同时,自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至今,被告去向依旧不明,双方业已恶化的夫妻感情不能得以有效修复,二人未共同生活超过三年,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诉求离婚,本院应予准予。对于原、被告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考量二人之女李某甲的生活现状、性别年龄、本案案情等因素,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本院确定李某甲仍由原告李某抚养较为合适,而在此情形下,原告李某表示不提出要求被告张某承担子女抚养费,符合当事人处分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李某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景博代理审判员 任永辉人民陪审员 许占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杨梦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