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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德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750号罪犯周德平,男,汉族,1982年5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龙新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德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12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周德平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德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德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德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