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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朱应树与王思侣、朱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应树,王思侣,朱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349号原告朱应树,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杨平远,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思侣,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朱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5日,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应树诉被告王思侣、朱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应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应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584.50元,由原告朱应树承担。审判员  曹琳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