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小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邢敬敬、王有信、刘中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敬敬,王有信,刘中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小字第00047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原告代理人李春,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马庄***号。被告邢敬敬,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花园乡孟庄村委大曹庄。被告王有信,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杨家集乡张铺村委席楼。被告刘中海,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花园乡杨庄村委吴庄*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邢敬敬、王有信、刘中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保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