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刑执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明杰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明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刑执字第978号罪犯明杰,男,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服刑。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明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明杰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9分,兑现130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9月至2014年6��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8.6分,兑现130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尚有犯罪所得赃款30余万未退赔被害单位,但已缴纳罚金4500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审批表、考核计分手册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明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尚有犯罪所得赃款30余万未退赔被害单位,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明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罚金15000元(已执行45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兴 林审 判 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