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少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X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478号原告范XX,男,汉族,住胶州市胶西镇。被告刘X,女,汉族,住胶州市胶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XX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XX负担。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郑兆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玉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