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桂菊与东荣利安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桂菊,东荣利安五金(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菊。委托代理人:梁昌柳,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鹰,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荣利安五金(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财添,董事。委托代理人:殷风君,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荣,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桂菊因与被上诉人东荣利安五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荣利安公司)劳务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西劳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桂菊上诉请求东荣利安公司支付2014年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对此,本院认为,刘桂菊于2013年10月30日已年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依法已于2013年10月30日终止,故双方于2014年4月2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质应为劳务合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刘桂菊上诉请求东荣利安公司支付2014年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东荣利安公司支付其与刘桂菊的劳动关系存续内的年休假工资及高温津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东荣利安公司支付刘桂菊的律师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刘桂菊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桂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