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永村与马庆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村,马庆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404号原告:王永村,男。被告:马庆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村与被告马庆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村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村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村负担。审判员 孙传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