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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永村与马庆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村,马庆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404号原告:王永村,男。被告:马庆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村与被告马庆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村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村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村负担。审判员  孙传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