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左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郑某,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红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