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保定市大漠新型材料厂、保定市联合家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大漠新型材料厂,保定市联合家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刘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555号原告保定市大漠新型材料厂,地址保定市南市区焦庄村。法定代表人韩克东。委托代理人石立松,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保定市联合家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保定市东二环714号。法定代表人何建宁。委托代理人同上。被告刘伟,系口味香家常菜饭馆业主。本院在审理二原告与被告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 判 长 薛春良审 判 员 李智宣人民陪审员 田杏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焦智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