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杭州奥普特光学有限公司与上海嘉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奥普特光学有限公司,上海嘉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奥普特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红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嘉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军。上诉人杭州奥普特光学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于2012年3月1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购买型号为CPUSV联合光度:-8.00D--+10.00D,精度6.0D0.03D的库存片包装线一套,价税合计117万元。结算方式为50%预付款,余款4月底前付清。嗣后,上诉人履行了交货义务,被上诉人仅支付50万元。2012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退货协议书》和《退货补充协议》各一份,退货协议约定由于被上诉人资金周转困难,未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退还设备。补充协议约定由于机器已被被上诉人使用一段时间,被上诉人同意一次性赔偿上诉人20万元,由于被上诉人已支付货款50万元,上诉人在扣除20万元及被上诉人应支付给上诉人的其他应付款后,上诉人在取货时以汇票形式将剩余款项退还被上诉人。因退货未完成,上诉人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退还库存片包装线一套,并赔偿损失60万元,如不能退还,则支付剩余货款67万元。原审另查明:由于被上诉人未支付剩余货款,上诉人未将设备软件及时更新,导致被上诉人两年(2013年、2014年)不能使用设备。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退货协议书》和《退货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订立,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双方对退货及赔偿金额已达成一致,双方应予遵守,被上诉人应将设备退还上诉人,由上诉人按原约定至被上诉人处提货,并将多余的30万元货款退还被上诉人。由于上诉人未及时更新软件致使设备停止使用长达2年,上诉人据此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如届期不能退还设备,则应将剩余货款支付给上诉人。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被上诉人上海嘉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上诉人杭州奥普特光学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项下型号为CPUSV的库存片包装线一套,此由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至被上诉人处提货,相关费用由上诉人自理;二、如退货成立,上诉人杭州奥普特光学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上诉人上海嘉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万元;三、如被上诉人不能退货,则被上诉人上海嘉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杭州奥普特光学有限公司剩余货款67万元;四、驳回上诉人杭州奥普特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财产保全费3,87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杭州奥普特光学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退货协议书》约定,被上诉人有退换货物的责任义务,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自行到被上诉人处提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回避了设备已经不能返还的事实,假定退货成立而作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合同剩余款项。被上诉人上海嘉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发表任何诉讼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其双方所签《产品销售合同》、《退货协议书》和《退货补充协议》均无异议,理应遵照履行。《退货补充协议》约定由上诉人取货,故原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自行至被上诉人处提货,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无不妥。上诉人主张设备已不能返还,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0元,由上诉人杭州奥普特光学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晓菁代理审判员 李非易代理审判员 王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嫒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