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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黑金时代矿山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黑金时代矿山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633号原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笃学,董事长。被告湖南黑金时代矿山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高庆。驻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向阳村。被告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道雄。驻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纬二路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黑金时代矿山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李在兴审判员  陈广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