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进加与被执行人吴荣昌、张进水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进加,吴荣昌,张进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汪进加,男,汉族。被执行人吴荣昌,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进水,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汪进加与被执行人吴荣昌、张进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吴荣昌、张进水人民币456650元(包括本金450000元、执行费665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文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