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北京正阳鸿业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众邦实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正阳鸿业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众邦实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81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正阳鸿业��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赵辛店898号。法定代表人袁洪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众邦实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郑王坟万柳桥南97号7号楼3416室。法定代表人姬生强,总经理。北京正阳鸿业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众邦实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做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众邦实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正阳鸿业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五万三千二百元;二、北京众邦实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正阳鸿业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自二○一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五万三千二百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六百九十元,由北京众邦实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北京正阳鸿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众邦实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众邦实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北京众邦实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正阳鸿业建材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众邦实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众邦实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正阳鸿业建材有限公司亦未能���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众邦实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28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