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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刑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夏永亮犯盗窃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永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刑执字第1048号罪犯夏永亮,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服刑。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桐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夏永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永亮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3.5分,兑现130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4.2分,兑现130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次;另查明,该犯罚金刑已执行5000元,余款写出缴纳承诺。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日考核记录、月汇总记分表、月表扬通知、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夏永亮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永亮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及罚金10000元(已执行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兴   林审 判 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