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运中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宁少平、宁勤与郭红利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少平,宁勤,郭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运中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宁少平,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永济市蒲州镇程胡庄村人。申请执行人:宁勤,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永济市蒲州镇程胡庄村人。被执行人:郭红利,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永济市蒲州镇程胡庄村人。本院在执行(2010)运中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宁少平、宁勤诉郭红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红利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运中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王 宾审判员 杨宗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雪松 来源:百度“”